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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出台意见 “53条”助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

  10月18日,湖北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3项“真金白银”,为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再送春风雨露。
  经营条件更宽:注册资本“零首付”
  《意见》指出,湖北省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只需在注册登记日起6个月内,缴足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即可。同时,允许用高新技术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价出资。
       自主创业劳动者税费减免,并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
    投资领域更广:“非禁即入”全面开放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均可参与竞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和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并可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水运、港口、机场、综合运输枢纽等项目。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电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业、文教卫等领域,同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财政支持更多:政府采购18%以上面向小微企业
  《意见》指出,湖北省政府将建立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资本金投入、股权投资、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调度等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重大产业发展。湖北省政府安排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及知名品牌民营企业。
       政府采购中,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对上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3年未拖欠的,免交保障金。
       减轻企业负担: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负担轻了。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所得额减半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的民营企业,经湖北省政府批准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