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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要问责

 
 
 
情节特别严重者免职
 
     
 

        我市将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实施行政问责。昨日召开的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上,审议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

        沙霸打击不力,有关机关要问责

        该《办法》(审议稿)规定了应当问责的50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这些行为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阻碍政令畅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违反行政处罚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有关规定。

        涉及要问责的情形,具体包括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到企业吃、拿、卡、要、报;无正当理由未提前告知,即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和“三霸”(沙霸、石霸、砖霸)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8种方式实行问责: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对媒体曝光的大事启动问责程序

        《办法》(审议稿)规定,问责按照受理、初核、问责启动、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备案等程序进行。问责实施机关对7种情形要受理和启动问责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者其他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司法机关、组织人事、市长热线、信访、法制、审计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其他需要问责的。

        问责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