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经信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09]1号),做好经营许可证在我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基本条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010年1月1日后经省经信委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国家和省确认的山区贫困地区县(市、区)可放宽到1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七)达到国家和省规范整改的要求并已在省经信部门备案;
(八)符合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按如下程序组织:
(一)以市(州)为单位,由市(州)经信委统一组织申领申报辅导。
(二)担保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领申请。
(三)县(市、区)经信局对照基本条件及规范整改和监管要求,对担保机构的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申领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州)经信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提出规范整改要求,在达到申领要求后上报市(州)经信委。
(四)市(州)经信委对县(市、区)上报的担保机构,逐一对照基本条件及规范整改和监管要求进行复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统一出具申领确认意见和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报省经信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提出规范整改要求,在达到申领要求后上报省经信委。各担保机构申报资料、《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确认汇总表》、申领确认意见和监管与风险处置承诺书,由各市州经信委于3月底前报省经信委融资担保服务处。
(五)省经信委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及监管要求的担保机构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0天,并在公示期过后作出批复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申领材料审核确认要件
对担保机构提出的申请申请材料,各级经信部门要对以下要件进行审核确认: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登记机关、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依法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市州经信委核实原件)。
(四)股东名册及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资信证明。
(五)担保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规范整改情况,合作银行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经合作银行确认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情况表(包括受保企业名称、受保金额)。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需附银行进帐单)。
(八)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十)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担保机构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十一)担保机构对材料内容和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领组织工作要求
为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关系我省担保行业的监管秩序和健康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加之申领时间相对集中,对申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经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做好这项工作,确保申领和发放工作有序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监管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申领与发放工作,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担保机构,坚决杜绝放松要求、降低条件、徇私滥发的现象发生,确保首批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是自觉遵守国家监管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担保经营业务健康发展、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负责办理申领发放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勤奋工作,热情周到地为担保机构搞好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讲、咨询答复和事务办理,树立良好的监管部门形象。
五、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版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
4、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公章。
6、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非中文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设立申请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附材料目录。
2、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报省经信委一份。
3、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确认×××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等字样。
(三)电子辅助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六、经营许可证发放
颁发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市州经信委办理人员按规定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省经信委融资担保服务处统一领取、统一分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2.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确认申请表
3.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确认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